第(3/3)页 “而假门逆旅,明显就是逃避兵役,没有土地还有能力营生的那群人,当时的秦国推行军功爵制度,会不会狠狠打击这类对象?当然要。” “赘婿后父,明显是通过不服役的手段,通过合婚手段获得孤寡手上土地的那群人,秦国会不会狠狠打击这类对象?当然也要。” “这两种行为明显是在挖秦国军功爵制度的根基,在统治者看来这就属于用非法手段获得逃避国家义务,占有国家资源,秦法用这么残酷的手段来对待他们,当然也有其充分的法律基础。” “因此这两条律令出现在《为吏之道》里,恰恰说明了魏律和秦律的传承关系,更是秦国为了保证新法推行而必须强硬实施的法律手段,本身与秦法‘暴’和‘仁’没有直接关系的,在秦人眼里,这是理所当然的‘政治正确’——对于毁坏我大秦立国之基的这类人,我不直接杀了,让他们去前线当炮灰,不是已经很仁慈了吗?” “至于说秦法暴与不暴,我们应该看到骊山囚徒,迁徙北方抵抗匈奴,迁徙南方镇压北越的那群人,他们的身份,为何会是上述那些人当主力,另外增加了‘罪吏’,‘刑徒’,‘亡命’,以及贵族豪富家的‘私’,‘仆’,‘徒’,‘童’。” “最关键的问题,这些人为何会有那么多?这本身说明秦国的社会问题,在统一强大的同时,已经积累到了相当的程度。” “我们在说回赎罪甲这个问题,徭役失期罚甲真的是仁慈吗?其实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,按照当时的处罚,当时的陈胜吴广和刘邦,他们是否承受得起?” “我们再翻翻资料就查得到,我记得是一甲值金二两一垂,或者是钱一千三百四十四。两甲的处罚都能让上述几人逃亡,或者与秦二世而亡的结果之间,有着必然的联系。” 第(3/3)页